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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并不一定就是恶意注册 首例域名不侵权案结案
发布时间:2007-02-01   浏览次数:1152643
1、核心提示 2、那么人民法院是如何认定恶意抢注的呢 .Sri231 { display:none; } 那么人民法院是如何认定恶意抢注的呢?其与抢先注册之间又有何区别呢?记者采访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黎青松。 黎青松认为,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是有多种情况的,如为商业目的将原告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等。但是,被告若能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因此,抢先注册的行为并不必然是恶意注册,只有符合上述几种情形时才能构成恶意抢注。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的主要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呢?黎青松认为,法院审理主要查明以下事实:被告抢注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是否构成了对原告合法拥有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是否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是否具有恶意等。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时,主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以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 要及时注册与自己的商标等标识相关的域名 记者了解到,禅城区法院作为广东省仅有的8个拥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06年共受理了5起域名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主要集中两类:一是侵犯商标权、商号权,特别是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或知名品牌相同或相似的域名行为;二是被告抢注域名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域名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有专家指出,最重要的是及时注册与自己的商标、字号等标识相关的域名。特别是要注重对域名的防御性注册,将商标、商号、名称、品牌口号与域名实现统一注册,特别是注意在不同的类别上注册各类主域名及其衍生或相似域名或域名组合,建立一个完整的域名防御体系。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新浪ViVi] [POCO网摘] [365KEY] [百度搜藏]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265自助链] [站长黄页]上一篇:谁比谁流氓多少 下一篇:微软Vista再爆重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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