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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域名争议案件审理裁决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05-01-26   浏览次数:1151526
本文在对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进行简要介绍后,着重结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最近受理并审结的几个典型中国(.C N)域名案件,对中国域名争议案件审理裁决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相应的归纳和总结。 一、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 在中国,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 ,简称CNNIC)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职责。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于1997年6月3日,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管理与服 务机构,它在业务上接受信息产业部的领导,在行政上接受中国科学院的领导。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域名注册管理 、IP地址及AS号分配与管理、目录数据库服务、互联网寻址技术研发、互联网调查与相关信息服务、国际交流与政策调研等。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作为中国国家代码域名管理机构,施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域名管理体系与模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域名中央数据 库,指定注册服务机构,向广大用户提供域名注册和解析服务,同时指定民间争议解决机构作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发布实施相应的域名 争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采取专家组负责制的在线争议解决方式,通过网上投诉、网上答辩、网上裁决的形式,快速地解决基于恶 意注册和使用域名而产生的域名争议,并同时规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所作裁决,由它所指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执行。由此,中国 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法院诉讼之外,建立起了由民间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的中国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二、中国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经中国国际商会/中 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批准于00年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简称贸仲)组建成立。 中心致力于在知识产权和信息技术领域为当事人提供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服务。目前,中心接受国内外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机构的委 托与授权,负责解决网络域名与知识产权纠纷。 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由主任一人和副主任两人组成。中心实行主任 会议制。主任会议为中心的决策机构。中心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中心的日常事务。中心制定有域名争议解决的程 序规则,设立了专家名册,采取专家组负责制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相关争议。中心拥有现代化的办公设施和科学的管理制度,建立了专 门的网站,能够在线处理与域名争议解决有关的所有程序性事项。 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指定的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CN /中文域名争议。.CN/中文域名争议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02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 解决办法》(CNDRP)。 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授权的一家通用网址争议 解决机构,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通用网址争议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01年8月4日发 布实施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CNKRP)。 作为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公司(美国)(ICANN)所指定的 世界四家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北京秘书处,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时提供诸如.COM、.ORG、.NET 等分类域名(gTLDs)争议解决服务。分类域名(gTLDs)争议适用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公司(美国)(ICANN)19 99年8月26日发布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UDRP)。 三、中国域名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 中国域名争议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02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国 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该得到专家组的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 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当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 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 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 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四、中国域名争议裁决的基本原则 截止03年6月10日,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共受理中国域名争议61件, 大多数案件已经结案,其中,很大一部分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得到了支持,少部分被驳回,还有一少部分撤案。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所作的裁 决执行情况良好,目前还没有发生当事人不服裁决、到法院起诉的情况。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在国内外均产生了很大的反响。 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严格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相 关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审理域名案件,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中国域名争议审理和裁决的一些基本原则: (一)投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应为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 在[paradox.com.cn]域名争议案中,投诉人Paradox Security Systems Ltd于02年12月10日以深圳市派尔多斯电子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针对前述域名争议向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起投诉,认为 被投诉人注册的前述域名与其享有商标权的[paradox] 相同,被投诉人自身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合法权益而恶意注册争议域名,要求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该案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在美国、 加拿大和立陶宛享有“PARADOX ”注册商标权,在美国和加拿大享有“PARADOX PRO”注册商标权,但“PARADOX”标识在中国大陆并不享有商标权。投诉人投诉请求因未能同时满足《解决办法》所规定的 条件而被驳回。 (二)投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应为在先民事权益 在投诉人科高公司(GOOGLE INC.)与被投诉人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google.com.cn] 域名争议案中,专家组认定,投诉人虽然对“GOOGLE”标识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权,但这些商标权的取得均在争议域名注册 之后。由于投诉人没有在争议域名注册前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在先民事权益,故本案投诉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要求的个条件。 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杨飞雪之间[qq.com.cn]案中,专家组也同样认定,在争议域名注册时,投诉人并不享有相关qq商标专用权和“腾讯QQ”知名服务名称权。 上述案件均因投诉人相对于争议域名注册而言并不享有在先民事权益 而被驳回。 (三)关于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域名恶意的判断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主要解决域名恶意注册或使用而引发 的纠纷。在有关.CN域名投诉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中,除“恶意注册或使用”外的其他几种情形均比较容易判断。 因此,在实践中,有关投诉主张能否成立的关键便集中在恶意的认定上。 1、恶意情形之一:域名注册人如果知道或者理应知道他人商业标识 或品牌的存在,却仍然在对该标识不拥有其他正当权益的情况下注册了与该标识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域名,以谋求经济利益,其注册行为 本身即具有恶意。 这一原则在一系列案件中均得到了专家组的确认。在哈默尔TLC公 司(HOMER TLC, INC.)与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homedepot.com.cn] 域名争议案中,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作为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商和大量域名注册持有者,其在商业运作中应尽之注意义务而言, 应当知晓“homedepot”一词系投诉人商标及域名的事实。 投诉人曾争议域名与被投诉人交涉,但被投诉人对于有关要求以种种借口未予明确答复。被投诉人不仅不能说明其与“homedep ot”一词有关,也不能证明其对“homedepot”一词享有在先权利或具有其他注册域名的正当理由。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 自身对争议域名并不具有合法权益的情况,将投诉人知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客观上必然阻止了作为商标权所有人的投诉人将自己的 商标用于域名注册,妨碍了投诉人在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域名进行商业活动,已构成对投诉人商标权的侵犯。其行为本身即具有恶意。 2、恶意情形之二: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在个案情形下即可构成 恶意。 在投诉人前进杂志出版者公司(Advance Magazine Publishers Inc.)与被投诉人深圳市海德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之间[self.com.cn] 域名争议案中,专家组明确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域名后,并没有实际投入使用该域名,其行为已具备阻止作为实际权利人的投诉人注册并 使用该域名的恶意。 在投诉人日本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投诉人北京比士康咨询有限责 任公司之间[hellokitty.com.cn] 域名争议案中,专家组也认为:鉴于投诉人的[HELLOKITTY]注册商标及[hellokitty]品牌在世界与中国驰誉多年的知名效应,可以认定被投诉人02年4月15日是在明知这一情况下抢先注册[hellokitty.com.cn]域名的。被投诉人注册[hellokitty.com.cn]域名后没有投入使用至今的事实客观上阻碍了投拆人在 [.cn] 网域注册其享有商标权的域名,阻止了投拆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商标权益的名称。 3、恶意情形之三: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 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者,其行为构成恶意。 在投诉人贡德.纳斯出版有限公司(Les Publications Conde Nast S.A.)与被投诉人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vogue.com.cn]域名争议案和投诉人Caesars World, Inc.与被投诉人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caesars.com.cn] 域名争议案中,专家组均认定,投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 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其行为已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恶意行为。 4、恶意情形之四:注册或者受让域名以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 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在投诉人株式会社光荣与被投诉人合肥时代复印机服务部之间的[koei.com.cn、koei.cn]域名争议案中,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koei.com.cn] 的网站的经营内容与投诉人主要业务相同,并且与投诉人koei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相同。此外,被投诉人在其网页中使用了投诉 人的koei商标。被投诉人在其网页上用相当多的篇幅介绍投诉人的游戏软件产品,足以使人误以为该网站为投诉人所建立或与投诉人 有内在联系。被投诉人以无偿占有他人商誉为自己谋取不当商业利益的目的非常明显。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实际上已经造成了公众 的误认和混淆。其行为已构成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述的第三种恶意情形。 在投诉人美国力博特公司(LIEBERT CORPORATION)与被投诉人上海欧美高技术工程合作公司之间[liebert.com.cn] 域名争议案中,专家组也作出了类似的认定:被投诉人在该域名下的网站所经营的业务与投诉人的业务基本相同,被投诉人还自称其前身 为投诉人中国工程部,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误导公众,使公众将被投诉人的产品及服务和投诉人的相应业务相混淆,其结果必然是破坏了投 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其无偿占有投诉人商誉为自己牟利的主观动机非常明显。 此外,如果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 取不正当利益的话,该行为也是《解决办法》所明示列举的恶意行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的行为并不限于上述所列举的各种情形。 专家组有权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个案情形认定域名持有人注册或使用域名是否具有恶意。 结束语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有关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以及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关在线域名争议解决的成功实践,不仅顺利及时地解决了有关域名纠纷,有力地维护了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 对中国域名体系管理及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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