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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程序規則–個人域名
发布时间:2005-01-26   浏览次数:1151488
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 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程序規則–個人域名 (“程序規則”)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採納的《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 個人域名 》所進行的爭議解決仲裁程序受本《程序規則》﹑負責進行有關程序的爭議解決機構的《補充規則》《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341章 ) (詳見www.justice.gov.hk∕Home.htm) 或其當時有效的任何法定修訂所管轄。 1. 定義 在本程序規則中: “仲裁”小組指由爭議解決機構指定﹑審理有關.idv.hk域名註冊投訴的仲裁小組。 “投訴”指本程序規則第3條所述的投訴。 “投訴人”指任何.idv.hk域名註冊提出投訴的一方當事人。 “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指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 “小組專家”指由爭議解決機構委任的仲裁小組內的個別成員。 “一方”指投訴人或答辯人。 “政策”指《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 個人域名》;《政策》已通過提述被併入並成為註冊協議的一部份。 “爭議解決機構”指經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認許的.idv.hk域名仲裁爭議解決服務提供者。 “註冊協議”指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與域名持有人.idv.hk域名而訂立的協議。 “答辯人”指作為投訴對象被提出一項投訴的.idv.hk域名的註冊持有人。 “答辯”指本《程序規則》第5條所述的答辯。 “域名反向搶註”指惡意使用政策,試圖剝奪.idv.hk域名註冊持有人所持的.idv.hk域名的行為。 “補充規則”指負責進行.idv.hk域名仲裁程序的爭議解決機構所採納的《補充規則》。補充規則涉及的內容包括費用﹑文字及頁 數限制和指引,與爭議解決機構和仲裁小組溝通的方式﹑封面頁的格式及其他事項。《政策》和《程序規則》與《補充規則》如有任何矛 盾之處,概以《政策》和《程序規則》的規定為準。 2. 各方之間的通信 (a) 將投訴轉遞予答辯人時,爭議解決機構有責任採用合理可行的方式以便達成實際通知答辯人的目的。在實際通知答辯人或為此實施下列措 施後即解除該項責任: (i) 將投訴書發送至(A)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在www.hkdnr.net.hk的WHOIS數據庫域名註冊資料中所顯示的註冊域 名持有人﹑技術聯系人及管理聯系人以及 (B) 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向爭議解決機構提供的域名註冊繳費人的所有郵政及傳真地址;及 (ii) 以電郵按下列地址傳送電子形式的投訴書 (包括可按電子形式傳送的附件): (A) 上述域名註冊的技術﹑管理和繳費聯系人的電郵地址; (B) postmaster@〈爭議域名〉; 及 (C) 該域名 (或“www”后緊接該域名) 如用於一個有效的網頁 (並非爭議解決機構所確認由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或互聯網服務供應商預留供擱存多個域名持有人所註冊的域名的一般性網頁),該網 頁所顯示的任何電郵地址或可鏈接的任何電郵地址,及 (iii) 將投訴書發送至答辯人自行選擇並已書面 (包括電郵) 通知爭議解決機構的地址,及在可行範圍內發送至投訴人根據第3 (b)(v) 條向爭議解決機構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 (b) 除第2 (a) 條規定的情況外,依照本程序規則向投訴人和答辯人傳送的任何書面通信應以投訴人或答辯人各自選擇的方式作出 (詳見第3 (b) (iii) 及5 (b) (iii)條),或如無上述指示則按下列方式發送: (i) 附有傳送確認的電傳複製或傳真方式;或 (ii) 預付郵資及要求認收回條的郵寄或快遞方式;或 (iii) 通過互聯網以電子方式,但須有傳送記錄。 (c) 任何向爭議解決機構或仲裁小組提出的通信須按照該爭議解決機構的補充規則所列明的方法和方式 (包括文件數量) 發送。 (d) 任何通信均須以程序規則第11條所規定的語文製作。在可行情況下,電子郵件應以簡單文本 (plaintext) 方式發送。 (e) 任何一方可通知爭議解決機構以更新其聯絡資料,答辯人亦可通知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 (f) 除非本程序規則另有規定或仲裁小組另有裁決,本程序規則規定的所有通信在下列情況下視作已送達: (i) 如以電傳複製或傳真方式,在傳送確認記錄所顯示的日期;或 (ii) 如以郵寄或快遞方式,在認收回條所註明的日期;或 (iii) 如通過互聯網,於傳送的日期,但該傳送日期必須可予查証。 (g) 除非本程序規則另有規定,依據本程序規則在任何通信作出後應開始計算的所有期間,均應從依據上文第2 (f) 條規定有關通信視作已作出的最早日期開始計算。 (h) 任何通信, (i) 凡由仲裁小組發送給任何一方者,須將副本抄送予爭議解決機構及另一方當事人; (ii) 凡由爭議解決機構發送給任何一方者,須將副本抄送另一方及 (如適當) 仲裁小組;及 (iii) 凡由任何一方提交者,須將副本抄送另一方﹑仲裁小組及爭議解決機構 (視情況而定)。 (i) 發出通信的人士有責任其發出該通信的事實及情況保存記錄,供受影響各方查閱及作申報之用。 (j) 發出通信的人士如發出該通信後接獲無法投遞的通知,該發送人士須盡快將情況通知仲裁小組﹑爭議解決機構及有關各方。有關發出通信 和回應的進一步程序應按仲裁小組或 (如未委出仲裁小組) 爭議解決機構的指示執行。 3. 投訴 (a) 任何人士或實體均可依據政策及本程序規則向其選擇的爭議解決機構提交投訴,藉以展開仲裁程序。 (b) 投訴須以有形書面文件及電子形式 (無法獲得電子格式的附件除外) 提交,並須: (i) 要求該投訴應根據《政策》﹑本《程序規則》及爭議解決機構的《補充規則》進行仲裁解決; (ii) 列明投訴人及任何在仲裁程序中代表投訴人處理事務的授權代表的名稱﹑郵政及電郵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 (iii) 選擇在仲裁過程中 (A) 電子文件材料及 (B) 其他形式材料 (包括有形書面文件) 送交投訴人的通信方式 (包括聯系人﹑聯系方式及聯絡地址詳情); (iv) 表示投訴人選擇將爭議由一人或三人仲裁小組裁決,及假如投訴人選擇三人仲裁小組,提供可作為其中一名小組專家的三位候選專家的姓 名和聯絡資料 (該三名候選專家必須從接獲投訴的爭議解決機構保存的專家名單中選出); (v) 提供答辯人的名稱及投訴人所知如何聯絡答辯人或其任何代表的所有資料 (包括任何郵政及電郵地址及電話和傳真號碼),包括投訴前雙方協商過程中獲知的聯絡資料,此等資料應足以讓爭議解決機構將投訴書 按上文第2 (a) 條所述方式送交答辯人或其代表;  (vi) 列明投訴所針對的註冊域名; (vii) 按照政策的要求,說明提出投訴的依據,特別包括: (1) 爭議域名如何不符合註冊規定;及 (2) 爭議域名如何與投訴人享有權利的商標或服務標記相同或混淆地相似;及 (3) 答辯人應被視作對投訴所指的域名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的原因;及 (4) 爭議域名應被視作惡意註冊和使用的原因; (上述第 (2) 及 (3) 項而言,說明應論述《政策》第4 (b) 及4 (c) 條中適用的部份。說明應符合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列明的任何文字或頁數限制。) (viii) 依據《政策》的規定,列明所尋求的補救方式; (ix) 如有相關,說明任何其他已經開始或業已終止的與投訴所指域名有關的法律程序; (x) 投訴書的結尾應附有下列聲明,並由投訴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 “投訴人提出本投訴即表示同意根據《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 個人域名》﹑《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程序規則 – 個人域名》及 [爭議解決機構的名稱] 的《補充規則》,本投訴書所指域名涉及的爭議在香港通過仲裁解決,仲裁裁決為最終決定並具有約束力。” “投訴人同意其有關域名註冊﹑爭議或爭議解決的申索及補救主張一概僅針對域名持有人提出,並放棄對下列人士的任何申索或補救主張 :(a) [爭議解決機構的名稱] 及其董事﹑主管人員﹑僱員及代理,以及審理有關爭議的仲裁小組專家,欺詐及不誠實或故意不當行為除外;及 (b) 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及其董事﹑主管人員﹑僱員及代理。” “投訴人提出本投訴即表示同意將本案而獲委的仲裁小組所作出的裁決均可予公布,並可予刊登於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及/或委任有 關仲裁小組的 [爭議解決機構的名稱] 的網站上,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及/或該爭議解決機構的其他方式刊物上。” “投訴人確認按其所知,本投訴所載資料均為完整準確;且本投訴並非出於任何例如騷擾等不當目的而提出;並確認本投訴所載宣稱,按 其現存或經真誠及合理論述後引伸的形式,均依據《程序規則》及適用法律獲得保證。”及 (xi) 附以本投訴倚賴的任何文件或其他證據,包括爭議域名適用的《政策》副本及投訴人有資格根據註冊規定註冊域名的證據;並提供上述證 據的目錄表。 (c) 每份投訴僅可一個域名提出。 4. 投訴的通知 (a) 投訴書選用的爭議解決機構應對投訴作出審查是否符合《政策》及本《程序規則》及爭議解決機構的《補充規則》的行政要求;如符合要 求,應將投訴 (連同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規定的說明封面頁) 在收到投訴人按第18條交納的費用後三(3)個曆日內,依照第2(a)條規定的方式傳遞予答辯人。 (b) 倘若爭議解決機構認為投訴不符合上述行政形式要求,應盡快在三(3)個曆日內將其認定的不符之處通知投訴人。投訴人可在五(5) 個曆日內修正不符之處;如未能作出修正該仲裁程序視作已被撤回,但不妨礙投訴人同一域名提出另一項投訴。爭議解決機構應在收到 投訴人對其投訴不符之處的修正後三(3)個曆日內,將投訴 (連同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規定的說明封面頁) 轉遞予答辯人。 (c) 爭議解決機構依照第2(a)或2(b)條 (視情況而定) 完成其有關將投訴轉遞予答辯人的責任的日期為仲裁程序開始之日。 (d) 爭議解決機構應立即將仲裁程序開始日期通知投訴人﹑答辯人和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 5. 答辯 (a) 答辯人須於仲裁程序開始日期起二十()曆日內,向爭議解決機構提交答辯。 (b) 答辯須以有形書面文件及電子形式 (沒有電格式的附件除外) 提交,並須: (i) 具體回應投訴所載的陳述和指稱,並包括答辯人保留註冊和繼續使用爭議域名的所有理由。此部份應符合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規定 的任何文字或頁數限制; (ii) 提供答辯人及在仲裁程序中代表答辯人處理事務的授權代表的名稱﹑郵政和電郵地址及電話和傳真號碼; (iii) 選擇在仲裁過程中 (A) 電子文件材料及 (B) 其他形式材料 (包括有形書面文件) 送交答辯人的通信方式 (包括聯系人﹑聯系方式及聯絡地址詳情); (iv) 投訴人如已選擇一人仲裁小組審理投訴 (見第3(b)(iv)條),說明答辯人會否選擇三人仲裁小組審理該項爭議; (v) 倘若投訴人或答辯人選擇三人仲裁小組,提供可作為其中一名小組專家的三位候選專家的姓名和聯絡資料 (該三名候選專家必須從接獲投訴的爭議解決機構所保存的專家名單中選出); (vi) 如有相關,說明任何其他已經開始或業已終止的與投訴所指域名有關的法律程序; (vii) 說明已按第2(b) 條將答辯副本一份發送或傳送予投訴人; (viii) 答辯的結尾應附有下列聲明,並由答辯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 “答辯人確認,按其所知,本答辯所載資料均為完整準確;且本答辯並非出於任何例如騷擾等不當目的而提出;並確認本答辯所載宣稱, 按其現存或經真誠及合理論述後引伸的形式,均依據《政策》﹑《程序規則》﹑ [爭議解決機構名稱]《補充規則》及適用法律獲得保證。”及 (ix) 附以答辯人依賴的任何文件或其他證據,並提供上述證據的目錄表。 (c) 倘若投訴人選擇由一人仲裁小組裁決該爭議而答辯人則選擇三人仲裁小組,答辯人須繳付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規定的三人仲裁小組 適用費用的一半。付款應在向爭議解決機構提交答辯時一併繳付。如未能按此交付所需費用,有關爭議將由一人仲裁小組審議裁決。 (d) 答辯人如提出要求,爭議解決機構可按其酌情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延長提交答辯的期限。雙方當事人亦可通過書面協定延長上述期限,惟須 經爭議解決機構批准。 (e) 倘若答辯人未有及時提交答辯,如無特殊情況 (按爭議解決機構酌情決定),仲裁小組應根據投訴書及所附的証據裁決爭議。 6. 仲裁小組的委任及裁決的時限 (a) 各爭議解決機構應編製並公布可供公眾查閱的小組專家及其資歷的名冊。 (b) 倘若投訴人及答辯人均沒有選擇三人仲裁小組 (第3(b)(iv)及5(b)(iv)條),爭議解決機構須在接獲答辯或提交答辯的限期屆後五(5)曆日內,從爭議解決機構的 專家名冊中委任一名獨位仲裁員,組成仲裁小組。一人仲裁小組的費用由投訴人支付。 (c) 倘若投訴人或答辯人任何一方選擇由三人仲裁小組裁決爭議,爭議解決機構須按照第6(e) 條規定的程序委任三名小組專家。三人仲裁小組的費用應全數由投訴人繳付,但倘若三人仲裁小組的選擇乃由答辯人作出,則所需費用應 由雙方平均分擔。 (d) 除非投訴人原已選擇三人仲裁小組,否則在接獲答辯人選擇三人仲裁小組的通知後五(5)曆日內,投訴人須向爭議解決機構提交可作為 其中一名小組專家的三名候選專家姓名和聯絡資料 (候選專家應從接獲投訴的爭議解決機構的專家名冊中選出); (e) 倘若投訴人或答辯人任何一方選擇三人仲裁小組,爭議解決機構應盡力從投訴人和答辯人分別提交的候選名單中各委任一名小組專家。倘 若爭議解決機構在五(5)曆日內未能按其慣常條款從任何一方的候選名單中委任一名小組專家,則爭議解決機構應從其專家名冊中作出 委任。第三名小組專家應由爭議解決機構從其提供給雙方當事人的五位候選專家名單中選任;爭議解決機構在五名候選名單中委任第三名 專家時,在可行範圍內應尊重雙方於爭議解決機構向其提交五位候選名單后五(5)曆日內向爭議解決機構以書面 (包括電郵) 表達的意見,合理地平衡雙方的意願; (f) 仲裁小組成員全部委任後,爭議解決機構須立即通知雙方獲委任的小組專家,以及如無特殊情況仲裁小組應將其對投訴的裁決提交予爭議 解決機構的日期。 7. 公正與獨立 小組專家應公平獨立,並應在接受委任前,向爭議解決機構披露任何對其公正和獨立可能產生合理懷疑的情況。倘若在仲裁程序進行中的 任何階段出現任何對其公正和獨立可能產生合理懷疑的新情況,該小組專家須盡快將該情況向爭議解決機構披露。在此情況下,爭議解決 機構有權酌情決定從其專家名冊中委任替代的小組專家。 8. 雙方當事人與仲裁小組的通信 任何一方或其代理人均不得與仲裁小組進行單方聯絡。一方當事人與仲裁小組之間或一方當事人與爭議解決機構之間的所有通信均須按照 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的規定進行。 9. 案件檔案移送仲裁小組 爭議解決機構應在一人仲裁小組任命小組專家後或三人仲裁小組最後一名小組專家獲任命後即將案件檔案移送仲裁小組。 10. 仲裁小組的一般性權力 (a) 仲裁小組根據《政策》﹑本《程序規則》和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按其認為合宜的方式進行仲裁程序。 (b) 在所有情況下仲裁小組須確保雙方當事人均獲得平等對待,每方均有公平機會作出陳述。 (c) 仲裁小組應確保仲裁程序迅速進行。仲裁小組可應一方當事人要求或自行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延長本《程序規則》﹑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 則》或仲裁小組設定的時限。 (d) 向仲裁小組提交的證據的可接納性﹑相關性﹑實質性和重要性由仲裁小組決定。 11. 仲裁程序的語言 (a) 除雙方另有協定,仲裁程序使用的語言應為註冊協議的語言,但仲裁小組考慮仲裁程序的所有具體情況後可另作決定。 (b) 仲裁小組可作出命令,要求以非仲裁程序語言提交的文件全部或部份翻譯成仲裁程序的語言,一併提交。 12. 進一步陳述 除投訴和答辯外,仲裁小組可按其酌情決定,要求任何一方或雙方提交進一步陳述或文件。 13. 開庭聆訊 除非仲裁小組在特殊情況下酌情決定開庭聆訊裁決爭議確有必要,程序不進行任何聆訊 (包括以電話會議﹑視象會議及互聯網會議等方式進行的聆訊)。 14. 缺席 (a) 如無特殊情況 (按仲裁小組酌情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如不遵守本《程序規則》﹑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或仲裁小組設定的任何時限,仲裁小組 應根據投訴作出裁決。 (b) 如無特殊情況 (按仲裁小組酌情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如不遵守本《程序規則》﹑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的規定或要求或仲裁小組作出的要求, 仲裁小組可按其認為適當此作出推論。 15. 仲裁小組裁決 (a) 仲裁小組基於當事人提交的陳述及文件,根據《政策》﹑本《程序規則》﹑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及仲裁小組認為適用的法律,對投 訴作出裁決。 (b) 如無特殊情況 (按仲裁小組酌情決定),仲裁小組須於仲裁小組根據上文第6條獲委任後二十一(21)曆日內,將其對投訴的裁決提交予爭議解決機 構。 (c) 如屬三人仲裁小組,仲裁小組的裁決應根據多數意見作出。 (d) 仲裁小組的裁決須以書面作出,說明裁決所依據的理由,註明裁決日期及小組專家的姓名。 (e) 仲裁小組的裁決及異議意見一般應符合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對文件長度的指引。異議意見均應載入根據多數意見所作的裁決內。倘 若仲裁小組認為爭議不屬於《政策》第4(a)條的範圍,應予說明。仲裁小組審閱提交的文件後認為投訴具有惡意 (例如具有域名反向搶註的意圖) 或主要為騷擾域名持有人,仲裁小組應在其裁決中聲明投訴具有惡意並構成對仲裁程序的濫用。 16. 將裁決通知當事人 (a) 爭議解決機構在收到仲裁小組的裁決後三(3)曆日內須將裁決書全文發送各方當事人及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 應立即將根據《政策》的規定執行裁決的日期通知各方當事人及爭議解決機構。 (b) 除非仲裁小組另有決定 (見《政策》第4(j)條),爭議解決機構須將裁決的全文及執行的日期在一公開網站上公布。無論如何,裁決中關於投訴具有惡意的 部份 (見本《程序規則》第15(e)條),均應予以公布。 17. 和解或其他終止程序的理由 (a) 倘若在仲裁小組作出裁決前,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仲裁小組應終止仲裁程序或假如雙方提出要求將和解協議列為仲裁小組的裁決。 (b) 倘若在仲裁小組作出裁決前,仲裁小組基於任何原因決定仲裁程序無需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仲裁小組應終止仲裁程序,除非一方當事人 在仲裁小組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合理的理由 (按仲裁小組的決定) 反對終止。 18. 費用 (a) 投訴人須根據爭議解決機構《補充規則》,按規定的時間和數額向爭議解決機構支付基本固定費用。答辯人如根據第5(b)(iv)的 規定選擇由三人仲裁小組而並非由投訴人選擇的一人仲裁小組裁決爭議。則答辯人須向爭議解決機構支付三人仲裁人組的固定費用的一半 。見第5(c)條。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投訴人須負責支付爭議解決機構的全部費用,第18(d)條所規定的情況除外。仲裁小組委任 後,爭議解決機構應根據其《補充規則》的規定將基本費用的適當部份 (如有) 反還給投訴人。 (b) 爭議解決機構在收到投訴人按第18(a)條繳付的基本費用前,毋須投訴採取任何行動。 (c) 倘若爭議解決機構在接獲投訴後三(3)曆日內仍未收到有關費用該投訴視作已被撤回,仲裁程序終止。 (d)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開庭聆訊,爭議解決機構應要求當事人雙方繳付額外費用,數額由爭議解決機構與雙方及仲裁小組協商後確定。該額 外費用繳付的時間及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的份額比例由爭議解決機構酌情決定。 19. 免責 除故意不當行為外,爭議解決機構及小組專家對於根據本《程序規則》進行的任何仲裁程序有關的任何行為或疏忽,均毋須對任何一方當 事人承擔任何責任。 . 其他規定 (a) 單數詞語均包含其眾數的含意,反之亦然。 (b) 陽性詞語均包含其陰性的含意,反之亦然。 21. 修訂 向爭議解決機構提交投訴時有效的《程序規則》文本,對根據該《程序規則》開展的仲裁程序適用。 本《程序規則》可不時由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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