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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中的转移
发布时间:2005-01-04   浏览次数:1149488
a.转移域名至新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转移域名至其他持有人(ⅰ)据第4段规定实施的行政程序尚在进行中,或者此程序终结后15个工作日(于注册机构主营业地计算)的期限内;或(ⅱ)有关申请人域名的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尚在进行中,但域名注册受转移方书面同意的除外,该书面同意须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已作出书面裁决的认可。违反此规定的,注册机构保留撤消该域名转移的权利。b.注册机构的变更注册机构不得在依照第4段规定而进行中的行政程序或在此程序终结后15个工作日(于注册机构主营业地计算)的期限内,转移域名注册至另一注册机构。针对申请人有关其在注册机构所注册域名且符合本政策规定的行政程序继续进行的,申请人可以在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进行中转移申请人的域名至另一注册机构。申请人在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过程中转移域名至本注册机构的,依照域名受转让的注册机构域名争议政策,该争议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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