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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机构参与诉讼
发布时间:2005-01-04   浏览次数:1149447
注册机构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申请人与任何第三人的有关申请人域名注册和使用的任何争议。申请人不得将注册机构列名为任何此种程序的参与方,注册机构保留采取任何和全部注册机构认为适当的抗辩措施以及实施任何其他行动以自行辩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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