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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政策对中国的借鉴
发布时间:2005-01-04   浏览次数:1149637
中国的互联网建设虽不如美国早,发展较快,导致管理相对滞后。当域名抢注在中国也引起争议之时,我国1997年5月30日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该域名注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1)国务院信息办及其常设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2)CNNIC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域名CN及CN以下的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这两种二级域名,并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3)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4)域名注册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申请,并对其选择的域名负责,在其了解的范围内,保证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5)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6)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任何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引起纠纷的处理及其法律责任;(7)注册域名实行有偿注册和年检制度,可以变更或注销域名,但不许转让或买卖;(8)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同时,若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有异议,则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此后自动停止。    对于这两年我国国内出现大量知名企业名称、驰名商标和其它特定称谓被他人抢注为域名的现象,《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直接规定了不得使用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同时,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已经开始作出维护被恶意抢注人的权利的判决或裁定。如在中国首例域名纠纷案――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诉吴永安(永安制衣厂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案中,原告发现代表其商标的域名kelon.com.cn已被吴永安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逐要求被告停止使用,遭拒绝后,原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称被告的抢注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竟争法、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其商标权、商标号和使用商标商号注册域名的权利。法院裁定该制衣厂注册域名的行为属于非法。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已经认识到域名抢注行为的不良后果,并开始在法律和司法实践中保护权利人利益,制止恶意抢注行为。但相对于《域名争议解决统一政策》而言,我国的相关规定尚有不少待改进之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而言,笔者有几点粗浅见解:首先,它规定的域名注册条件十分严格,比如个人不能注册域名 16,这实际上等于把一部分客户送给国外注册机构。其次,它规定域名不可转让,当事人无法根据自己意愿交易域名,只好采取各种手段规避进行规避,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原则。再次,对于域名与商标冲突时,它规定了商标权人对域名注册的异议权,却不考虑域名及商标的注册时间,这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使得注册的域名的效力处于一种待定的状态,其效力的最终确定取决于商标权人是否提出异议,二是假如出现了商标注册时间晚于域名注册时间的情况,商标权人仍有权提出异议导致域名失效,这样对在先注册域名的权利人显然是不公平的。还有学者提出,由于商标注册是按照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进行申请的,这样导致同一商标有多个注册人(在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上),如果有的商标持有人提出异议,而有的商标持有人未提出异议,是否能理解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人提出异议" ?,在争议解决部分,该办法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比如,从它的第23条看来,似乎CNNIC本身即可凭着第三方异议人出示的材料确认其权利的存在,然而,在同一条,又规定了CNNIC处于一种超然地位,置身于域名纠纷之外,这似乎产生了矛盾。另外,该办法没有规定如何解决争议、是否有权进行诉讼,也没有规定在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后或法院判决后CNNIC的处理办法。    总的说来,作为一个行政规章而非人大通过的法律,该《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考虑上尚有不足之处,未能在商标权人与域名注册人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也未能提供一个较快且又合理地解决域名争议的程序。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采纳ICANN的《域名争议解决统一政策》,或依照其原则进行修改和完善,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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